在贷款价格市场化后,目前存款价格市场化也悄然开启了,未来百姓存钱或许也要像贷款一样货比三家,多动动脑筋了。
自2020年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先后叫停靠档计息存款产品,并加强规范结构性存款、互联网存款,目的都是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防范推高银行负债成本。今年,金融管理部门出台关于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规定,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收益率预计也将有所下行。
对于普通百姓,资产配置中的中长期存款、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较多,那么收益率可能会逐步下降。如果希望获得较高收益那么必须承受较高风险,如果不希望承担较高风险那么应该接受较低的收益。
据了解,6月1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拟将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上限的定价方式,由现行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最终这一定价方式自6月21日开始实施。
我国银行业“拉存款”业务的竞争相当激烈,当前定期存款多采用一浮到顶的定价,在新的上限定价机制下,定期存款仍会沿用一浮到顶的定价。
“基准利率+基点”的存款利率定价方式实施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存款利率上限有升有降,但各类型银行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存款利率上限下降。具体而言,四大行各期限存款利率上限将下降,其他银行则是活期不变或小升、1年期不变、1年期以上下降。新的定期存款加点上限低于原上限,客观上有助于降低存款利率。
转换定价方式的同时,对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设置不同的最高加点上限,加点上限向中小银行倾斜,客观考虑了中小银行的揽储压力。基点上限由自律机制确定,按照银行类别实行差异化管理。
其中,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农业银行这四大国有行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基点上限分别为10基点、50基点、60基点,国有四大行之外的银行基点上限分别为20基点、75基点、80基点。中小银行各档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均高于国有四大银行,浮动上限向中小银行有所倾斜,客观上考虑了中小银行的揽储压力,有利于维护存款市场的有序竞争。
事实上,长期利率上限的普遍下调,也延续了2020年以来监管的主线,实质是继续打压高息揽储,降低银行负债成本,从而降低实体融资成本。银行负债端成本是决定贷款利率的最主要因素,而在负债成本中,由于占比最高,存款成本又是决定整体负债成本的核心因素。
如果将存款利率上限确定方式的调整视为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第一步,接下来的第二步改革可能是推动存款基准利率更加市场化的定价,比如参考LPR报价机制,每月可通过代表银行报价形成相对动态化的基准存款利率。
海通证券研究所认为,参考其它国家的经验,发达经济体的存款利率普遍采用市场利率加减点的方式来定价。例如美国的存款利率随联邦基金利率相应调整;英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后,银行存款定价多参考LIBOR加减点的形式;日本的存款利率则与隔夜拆借利率锚定。因而,我国存款利率定价的长期方向,可能是存款类机构间利率债质押的7天回购利率(DR007)等市场化利率加减点的方式。